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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的意见

[日期:2011-08-24] 来源:  作者: [字体: ]

皖教师〔20119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规范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工作,严把教师“入口关”,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的通知》(教师〔20092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78号),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对象

 

全省公办普通中小学校(含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简称“中小学”)补充教师,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二、基本原则

 

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工作要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要从制度上规范中小学教师招聘行为,吸引全社会有志于从事基础教育事业的优秀人才到中小学校任教,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教师队伍,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工作程序

 

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计划

 

招聘学校在经核准的编制总额和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教育教学需要拟定招聘计划和方案,由县级教育、人社部门报市教育局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市直学校由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招聘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单位编制情况和岗位空缺情况、拟招聘人员数量、应聘人员资格条件、招聘方式、招聘程序、时间安排等。

 

在拟定、审核(准)年度教师招聘计划和方案时,要充分考虑本地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需要,着力解决中小学教师队伍结构性矛盾,向农村边远学校和音体美等紧缺学科教师倾斜,要满足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的需要。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信息统一向社会公布,在县级以上教育、人社部门网站发布,也可同时在招聘学校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发布。

 

招聘信息公开发布后,要严格按照核准的招聘方案规范实施招聘工作,不得随意更改招聘程序、方式,不得擅自增减招聘岗位数量和缩小招聘范围,不得任意设置加分、倾斜条件。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条件。凡应聘中小学教师的人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具有与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相适应的职业道德素质、业务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和身体、心理素质。具体岗位条件根据管理权限由各地教育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不得应聘。

 

不得设置与岗位职责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和歧视性、指向性、限制性条件。

 

2.资格审查。招聘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公布的应聘资格条件,逐人查验核实有关证书、证件、证明等材料,确认应聘者是否具有应聘资格。凡因弄虚作假或与应聘资格条件规定不符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聘用资格。

 

3.报考比例。应聘同一岗位须形成竞争,报考人数与招聘人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1。对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少数紧缺专业或招聘硕士研究生以上层次人员的岗位,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降低比例开考。

 

(四)考试

 

招聘中小学教师考试应坚持“因事择人”、“考用一致”的原则,根据教师的职业特点设置考试内容、方式,注重科学性、适用性、合理性。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笔试主要测试报考人员的教育综合知识及学科专业知识,分别考查报考人员对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法规、新课程理论和教师道德修养等相关知识的掌握情况;以及中小学教师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和综合运用能力。面试主要采取试讲、说课等方式进行,主要考察考生的基本素养、逻辑思维、教育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以及仪表举止等。面试应设立考官组,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外聘考官数量须占考官组人数的一半以上。面试成绩当场评定并公布。

 

为确保新进教师基本素质,招聘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可于考前设置笔试最低控制合格分数线。对笔试达线人员,再按岗位招聘数不低于2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面试的人员。

 

考试工作结束后,招聘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报考人员的考试最终成绩(按笔试、面试成绩合成确定),按招聘岗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拟参加考察、体检人员名单。

 

(五)考察与体检

 

招聘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对确定的拟参加考察、体检人员统一进行考察、体检。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学业成绩)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并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体检参照《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执行,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对因考察、体检出现缺额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在同岗位报考人员中,按考试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递补。

 

(六)确定人选

 

招聘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报考人员考试最终成绩及考察、体检结果,按照“择优”的原则经集体研究后确定拟聘人员,并在招聘信息发布的范围内公示一周。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照教师管理权限的规定,由招聘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报批手续。招聘学校须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聘用人员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实行试用期。

 

四、有关要求

 

(一)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工作会议和教育规划纲要精神,高度重视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切实把好教师“入口关”。要建立健全教师补充长效机制,不断完善教师公开招聘相关制度,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确保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平稳实施。

 

(二)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社会关注度高。要周密部署,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稳慎实施。要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特别是考试组织工作,规范命题制卷、试卷运转、阅卷评分等流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考试安全;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建立切实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坚决杜绝“因人画像”、“内部招聘”等违纪违规现象发生;坚持政策规定、程序方法和招聘结果“三公开”,主动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工作责任制。要严肃招聘纪律,对违反规定招聘的人员,一经查实,立即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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