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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直机关效能建设目标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日期:2009-07-14] 来源:  作者: [字体: ]

蚌埠市直机关效能建设目标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蚌办发[2009]2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引导领导干部和市直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事业观,探索建立客观公正的效能建设目标绩效评价机制和争先创优、奖惩并重的激励机制,确保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实现奋力崛起、跨越发展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效能建设目标绩效考评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分类考核的原则。

第三条  效能建设目标绩效考评采用百分制加权汇总的方式进行,包括工作目标任务考核、社会评议和市领导评价。考评结果作为各单位领导班子业绩评定和干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考评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工作部门,市委各直属单位,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机关;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单位;省属垂直管理单位。

第五条  市直机关效能建设目标绩效考评单位共90个,分三个类别。

 第一类(27个):市委办公室、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委政研室、市信访局、市直机关工委、市委党史研究室、市档案局、市委老干部局、市台办、市文明办、市委党校、蚌埠日报社、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工商联、市社科联、市文联。

第二类(45个):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经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委(宗教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保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人口和计生委、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广电局、市体育局、市物价局、市外办、市规划局、市行政执法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统计局、市粮食局、市旅游局、市人防办、市工商改革办、市供销社、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房管局、市地震局、市高新区管委会、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地方志办公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残联。

第三类(18个):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烟草专卖局、市盐务局、市气象局、蚌埠海关、蚌埠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行蚌埠市支行、蚌埠银监分局、蚌埠供电公司、蚌埠邮政局、电信蚌埠公司、移动蚌埠公司、联通蚌埠公司。

第六条: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联系的单位和行业(29)个列入机关效能建设社会评议范围,评议的满意度将占主管单位目标绩效考评的一定分值。

这些单位分别是:市安监局、市畜牧局、市农机局、市财政支付中心、市会计培训中心、市公路局、市运管处、市交警支队、市经侦支队、市建管局、市环卫处、市房改办、市拆迁管理处、蚌埠电视台、中广蚌埠有线公司、市文化市场管理局、市卫生监督局、市爱卫办、市环境监察支队、市招生办、市人才交流中心、市低保局、市养老保险中心、市社保中心、市公交总公司、蚌埠汽车客运总站、蚌埠新奥燃气公司、蚌埠供水总公司、蚌埠火车站、

第三章  目标审定

 第七条  目标提出。考评单位要围绕科学发展,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部署、重大项目,结合自身职能,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提出本单位年度主要目标任务(二、三类单位以市政府确定的当年工作目标为基础),必须是可量化目标或硬性任务,并明确每一项分值。

 第八条  目标审定。

 (一)初审。一类考评单位的工作目标由市委督查室初审,二、三类考评单位的工作目标由市政府督查目标办初审。

(二)审核。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目标办分别呈送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

(三)审定。各考评单位工作目标经审核后,由市效能办汇总,报市直机关效能建设活动领导小组审定。市效能办编印成册,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四章  考评方式

第九条  工作目标任务考评(70分),由共性工作目标任务和职能工作目标任务组成。

(一)共性工作目标考评(30分):

1、共性工作目标考评采取扣分制。机关党的建设考评10分(包括机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建设、文明创建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由市直机关工委牵头考评。

2、机关效能建设考评10分(包括责任追究、违纪查处、舆论监督、民主评议科室、企业服务年活动、窗口建设、政务公开),由市效能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负责考评。

3、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工作考评10分(包括招商引资、民生工程、信访工作、维护稳定),由市效能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负责考评。

以上各项考评采取扣分制,由负责考评的单位分别制定评分细则并报送市效能办备案,没有承担任务的得该项的平均分,考评结果统一报市效能办汇总。

 (二)职能工作目标考评(40分):

 1、自评。考评单位对照年度职能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评,自评结果以书面形式分别于次年120日前报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目标办和市效能办,作为考评参考。

2、考评。由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督查目标办牵头对考评单位职能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评。(1)过程控制。注重平时考核,对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或群众评议。(2)查看资料。查看考评单位在完成目标任务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资料。(3)审查核实。对完成目标任务情况进行核实。(4)反馈。向考评单位反馈审核意见,提出完成目标任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第十条  市领导评价(10分)。由市效能办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发送市直机关效能建设目标绩效考评综合评价表,对被考评单位的工作绩效进行综合测评,并收集、汇总。

 第十一条  社会评议(20分)。社会评议由市效能办会同市政风评议办公室向市党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县区代表、企业代表和群众代表统一发放民主测评表,对考评单位工作的满意程度进行无记名测评,在市效能办的监督下,由市统计局进行封闭式统计。

 第十二条  加分因素。考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予以加分:

(一)单位工作业绩突出,受到中央、国务院综合表彰的加2分;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综合表彰的加1分;受到市委、市政府综合表彰的加0.5分。

(二)单位在自主创新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和实际工作中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创新机制体制、创新优化工作流程属全省首创,受到省直部门肯定并具有推广示范作用,经市效能办审核确认加0.5分。

对同一项工作受到的多头表彰,只记一次最高加分。奖励加分资料由考评单位于次年120日前报送市效能办,逾期不再补报,但可作为下一年度考评加分因素。

 第十三条  扣分因素。考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由相关部门予以扣分:

(一)对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督促检查中发现落实不力或完成不到位的,每次扣0.2分。

(二)对领导批示的办理件、交办函,办理不及时或办理不到位的,每件扣0.2分。

 (三)单位因失察、失职、工作不力、内部管理不严,被市委、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书面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2分。

(四)在效能建设工作中,因工作不力受到市效能办书面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的,每次扣0.2分。

(五)市效能办、市投诉受理中心、市纠风办直接受理调查的违反效能建设的有效投诉件,每件扣0.2分;对投诉问题处理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的,每件扣0.2分。

(六)当年因违纪违法受到市纪委监察局或司法机关党纪政纪法律处分的,科及科以下干部扣0.5分,县处级以上干部扣1分;因特殊原因受处分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可以不扣分。

(七)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等考核被一票否决的,取消该单位的评先资格。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四条  确定等次。依据效能建设目标绩效考评综合得分,第一类的前三名、第二类的前五名、第三类的前二名,确定为该年度市直机关效能建设目标绩效考评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一类的后一名、第二类的后二名、第三类的后一名,确定为该年度市直机关效能建设目标绩效考评警示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其余各单位均为该年度市直机关效能建设目标绩效考评合格单位。

第十五条  市直机关效能建设目标绩效考评先进单位,可酌情颁发一定数额的奖金,合格单位减发一半的奖金,警示单位不发奖金,奖励基金由市财政安排。

 第十六条  市直机关效能建设目标绩效考评先进单位,年终优秀公务员比例可提高到20%,合格单位按15%,警示单位按10%评比。

第十七条  市直机关效能建设目标绩效考评警示单位,由市直机关效能建设活动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单位在一个月内向市效能办报送整改方案,三个月上报整改结果;年度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和成员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单位主要负责人下一年度不得提拔重用。

第十八条  第三类单位参照上述标准进行奖惩,考评结果由市效能办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市直机关效能建设目标绩效考评工作在市直机关效能建设活动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效能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加分和扣分的审核认定。

(一)加分因素。由考评单位提供加分依据,经市效能办研究认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分。

(二)扣分因素。本办法第十二条确定的扣分因素,由各相关部门考核确定,并送市效能办汇总。

第二十一条  审核报批。由市效能办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对各考评单位的考评情况进行汇总,逐项审核认定,计算出目标绩效考评综合得分,确定考评等次,报市直机关效能建设活动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二条  效能建设目标绩效考评时间安排为:自评工作在次年120日前结束,综合评分于次年2月中旬结束。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各考评单位要参照本办法规定,在单位内部积极推行目标绩效考评,并严格奖惩。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效能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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