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办法》等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教办〔2009〕29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发展和改革委、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建委)、水利局、审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震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9〕75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工作,强化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现将《安徽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办法》、《安徽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办法》、《安徽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导要点》等三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监察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水利厅 安徽省审计厅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地震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教财〔2009〕1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9〕7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包括全省城市和农村、公办和民办、教育部门办和非教育部门办的所有中小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校舍安全工程的对象,是指全省各级各类中小学的每个单体建筑物,包括学校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生活用房和办公用房。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规定,学校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为重点设防类建筑。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工程”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省级政府统一组织,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的领导和管理体制。省政府对市、县(市、区)政府实行项目统筹管理,统筹实施排查鉴定,制订“工程”规划,统筹落实“工程”专项资金,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奖惩和问责制度。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对本地的校舍安全负总责。
(一)市级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考虑辖区内各县(市、区)经济实力以及鉴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力量,加强组织协调,规范“工程”实施。主要职责包括:负责辖区内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工作;保证辖区内校舍安全排查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全面性、真实性;指导、审核各县(市、区)制订“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每一栋建筑的改造方案;及时、足额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工程”资金;监督“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加强“工程”质量和进度管理;定期报告“工程”实施情况。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工程”的实施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对辖区内学校校舍进行逐校逐栋排查鉴定,建立健全本县(市、区)中小学校舍安全档案;确保校舍安全排查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全面性、真实性;结合本县(市、区)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制订本县(市、区)“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每一栋建筑的加固改造方案;足额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工程”资金;按有关规定减免“工程”建设收费;组织项目前期论证、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办理基建财务决算等环节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项目学校管理人员的培训,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保证“工程”建设用地;对学校项目建设期间校舍的使用、管理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按要求采集和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及时更新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三)学校负责配合实施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及时发现、报告校舍险情、隐患;负责提供本校建筑物的设计、施工、竣工和备案等文件资料,确保档案齐全、完整;指定专人协助做好工程施工监督管理;做好施工期间安全教育工作,妥善处理好学生在校就学和生活问题,保证师生安全;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定期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第七条 各级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工程”的组织实施。
(一)教育部门应当切实把“工程”实施作为教育工作的重点,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国土资源、水利、地震等有关部门做好“工程”规划工作;加强组织协调,负责“工程”实施、监管和督促检查。
(二)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把“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加大投入;加强项目监管;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为“工程”提供政策支持。
(三)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落实好财政预算内应承担的“工程”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做好校舍排查鉴定工作,明确适用规范标准;在改造方案制订、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等方面加强指导和监管,督促各方责任主体执行相关标准。
(五)公安、国土资源、水利、地震等部门应当发挥专业指导、监督作用,为“工程”实施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六)监察、审计、安全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工程”实施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为保证“工程”的实施,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完成工作任务,建立若干制度:
1、例会制度。各级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校安办”)建立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通报工程进展,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2、月报制度。以县(市、区)为单位,每月编制“工程”进度报表,由市级汇总后报省。各县(市、区)“校安办”确定一名“工程”信息员;
3、通报制度。依据月报和督查情况,对工程进展情况每月进行通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及时提出工作要求;
4、简报制度。不定期编发工作简报,宣传交流典型经验,及时传递相关信息,以利上情下达,下情上传;
5、“校安办”成员集中办公制度。在一定时期内,各级“校安办”成员实行集中办公制度;
6、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明确“工程”目标和责任。
第三章 工程实施
第九条 “工程”实施分以下三个主要阶段:一是全面排查鉴定;二是制订“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每一栋建筑的改造方案;三是分类进行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避险迁移。各地要按以上程序,分步实施。
第十条 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对所属中小学现有校舍(不含在建工程和已被鉴定为D级危房的校舍)安全状况进行逐校逐栋排查鉴定,排查鉴定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一)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专业力量对本地校舍进行排查鉴定。排查鉴定人员由教育、公安(消防)、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安全监管、地震等部门选派人员组成,进行排查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具备相应资格。原则上应先排查,后鉴定,并按照轻重缓急,优先鉴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及以上地震高烈度区(以下称“两区”)和其他灾害易发校舍以及初步排查存在危险的校舍。
(二)主要环节
1、排查。校舍排查主要包括:校舍场址安全排查、校舍建筑安全排查。校舍场址安全排查逐校进行,由当地政府组织,教育、国土资源、地震、公安(消防)、水利、安全监管等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逐栋进行,由教育、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地震等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校舍排查需出具有排查人员签字的校舍安全排查报告。
2、鉴定。校舍鉴定包括房屋安全鉴定和抗震鉴定。对经排查需要鉴定的校舍,由当地政府委托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机构逐栋进行鉴定,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报告。
3、建档。各地依据排查鉴定情况,建立安全档案,逐校逐栋填写《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信息采集表》等有关表格,并纳入全省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反映中小学校舍安全基本情况。
(三)排查鉴定依据。严格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023-2008)、《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08年版(GB50011-2001)、《防洪标准》(GB50201-9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及专业规划。
第十一条 根据校舍安全鉴定报告,制订每个项目的加固改造方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避险迁移。
(一)对严重地质灾害、山洪和洪涝易发地区以及病险库、蓄水池、尾矿坝、储灰库威胁的校舍,根据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避险迁移。
(二)对通过加固可以达到抗震及其他防灾设防标准且原则具备以下条件的校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加固改造。
1、已按照抗震及其他防灾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2、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建设档案基本齐备;
3、加固改造费用不超过新建同类建筑物费用的70%。
(三)对经鉴定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具备加固改造条件的,应当予以拆除。对经鉴定需进行加固改造同时不具备前款第3条的校舍,原则上予以拆除;对经鉴定需进行加固改造同时不具备前款第1、2条的校舍,应当由学校主管部门或举办者组织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确定是否需要拆除,如确定加固改造,则需补充和完善相关资料,建立健全档案;确定拆除的校舍,必须在留有资料的情况下限期拆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拆除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确保拆除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二条 各地根据排查鉴定结果和项目改造方案,按以下主要原则制订“工程”总体规划。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要综合考虑城镇化发展、人口变化等因素,紧密结合区域内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和校园规划,科学制订“工程”总体规划。
(二)远近结合,分步实施。各地应当将近期加固改造目标和长远事业发展目标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实施“工程”确保校舍安全。
(三)“两区”为主,突出重点。各地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分清轻重缓急,重点做好“两区”及其他灾害易发区的“工程”规划,确保取得阶段性成效。
(四)抗震为主,综合防灾。在重点考虑抗震加固的同时,结合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其他灾害以及病险库、蓄水池、尾矿坝或储灰库威胁的综合防灾避险安全要求,按照当地综合防灾规划优先考虑,相应加强学校综合防灾能力,做好应急预案,把学校建成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地方。
第十三条 “工程”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建设实行以县(市、区)为主,“五统一”的管理模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始终把工程质量摆在首要位置,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使用的原则,不得简化程序。应当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重建、迁建项目应当按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限额以上的加固项目,应依法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取得施工许可。
第十四条 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实行“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严格控制项目的投资、质量和进度,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学校使用。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依法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招标工作由学校主管部门或委托相关单位统一组织,承担鉴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任务的单位,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资格。加固项目应选择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优先选择专业加固企业。
当校舍原设计单位具备相应资质时,可优先选择原设计单位承担鉴定工作;当校舍鉴定单位具备相应设计资质时,可优先选择鉴定单位承担加固改造设计。
发标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六条 重建或迁建项目选址必须坚持科学慎重的原则,应当选在交通方便、位置适中、地形开阔、地势较高、排水通畅、场地干燥、地质条件较好、空气新鲜、阳光充足、环境适宜、远离污染源的平坦地段,并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行洪区、洪水沟口、雷电重灾区等自然灾害频发地段和病险库、蓄水池、尾矿坝、储灰库等下游易致灾区;不宜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生产、经营、贮藏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物理、化学污染源地段以及输气管道和高压走廊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选址的周边地质、交通、环境等主要条件进行科学评测,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重建、迁建项目设计应当坚持“安全牢固、功能齐备、方便实用、科学合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023-2008)、《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08年版(GB50011-2001)、《防洪标准》(GB50201-94)、《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GB50181-93)等标准规范,对台风威胁区还应执行有关防风技术文件的要求,满足抗震设防和其他综合防灾要求,满足教育教学需要,同时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环保、消防规定。
加固改造项目应当根据校舍安全鉴定报告和具体改造方案,按照《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09)等国家相关法规、规范进行加固设计,提高房屋结构的承载能力、抗震能力、综合防灾能力,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依法委托由法定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未经审查合格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依法对项目施工质量、施工安全负责。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确保建设项目达到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坚决防止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问题。
如需变更施工设计图纸,须征询设计单位的意见,并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书,方可按变更后的图纸进行施工。当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安全等重要变更,应当将变更后的施工图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项目竣工后,依法由施工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证书,按相关规定预留一定比例的保修金。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实行监理制。“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承担监理责任。项目县(市、区)可选派从事过建筑施工管理、责任心强的人员,或聘用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经县(市、区)“校安办”确认并培训后,协同监理单位实施现场全过程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自项目开工之日起,保证每天在施工现场,严格检查入场建筑材料质量和施工工序、工艺、方法、进度、质量、安全等各个环节,详细记录监理日志,如实向县(市、区)“校安办”报告情况。
项目施工中每道工序,均应由施工单位在做好自检及隐蔽工程记录的同时提出验收申请,由工程监理人员进行现场验收。上道工序验收合格方可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及项目学校联合进行。参加验收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单上签署意见并盖章签字,按相关规定办理竣工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后,按规定组织竣工决算审计,按审计结果办理工程结算、基建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位于洪泛区、蓄滞洪区的学校其防洪自保设施应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间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及时积累、保管好建设工程文件档案资料及建设前后的图片和文字材料;竣工后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四章 工程资金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专项资金实行省级统筹,市、县(市、区)负责,多渠道筹措,中央财政补助。各地应当切实加大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建设的投入力度,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防止学校产生新的债务。
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
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专项资金应当根据“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严格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的原则,专款专用,保证效益。中央资金和地方资金要分别建设不同的项目学校,确保改造一所、安全达标一所。
第二十四条 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两区”和其他灾害易发区,重点支持义务教育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学校。
中央专项资金和省级资金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各地要将资金安排落实到项目的情况报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备案。
第二十五条 “工程”专项资金应当与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以及其他专项工程资金相互衔接,统筹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对“工程”专项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工程”专款,不能顶替原有投入,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实行按工程进度拨款制度,保证工程需要。
第二十八条 实行工程预决算制度,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工程”建设应尽量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迁建校舍等教育用地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实行扶持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02〕71号)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
“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应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提倡各有关单位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鼓励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工程”进行捐赠,这部分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中扣除。对表现优秀的企业和个人,可给予适当奖励和表彰。
各地应当切实加大对“工程”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 建立“工程”资金专项审计制度。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大对“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将“工程”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项目学校单体建筑完工后,由当地审计机关或聘请符合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在交付使用前必须提交审计报告。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建立“工程”监督检查机制。实行省、市不定期巡查、县(市、区)经常自查,一级抓一级,一直落实到“工程”的每个具体项目。
省“校安办”组织有关部门人员或专家共同参加的督查组,按照“相对固定、分片包干”的办法,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指导、监督和检查,同时定期印发“工程”进展情况通报。
各市“校安办”成立专门的专家督查小组,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巡查辖区内各县(市、区)“工程”实施情况,必要时可驻点督查,现场办公,指导、帮助、督促各县(市、区)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实际困难。
各县(市、区)“校安办”应当确定专人负责监督检查工作,深入施工现场,对“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进行整改,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和重大安全事故。
第三十二条 建立“工程”评估机制。省“校安办”在“工程”实施期中和期末阶段,对各市“工程”目标责任履行、质量管理、专项资金的落实与管理、工作积极性和工程实施成效等情况进行评估。对存在问题的市予以通报,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对屡次评估不合格的市,适当调减其下一年度中央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对切实重视“工程”、努力增加投入、工程实施效果显著的市,给予奖励性支持。
各市政府应当对县(市、区)政府履行工程目标责任、工程质量管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作出评估,建立奖惩机制。根据评估结果,对未能切实履行有关责任的,限期纠正,必要时暂停拨付专项经费;将“工程”实施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督导考核内容。
第三十三条 建立校舍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9〕75号)的要求,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工程项目终身责任追究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及其他重大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工程”项目公示制度。各级“校安办”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通过媒体等多种方式和渠道,向社会公布“工程”的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工程进展和实施结果,设置专线举报电话、公众意见箱以及网站留言专栏,保证公众意见反馈渠道畅通,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工程”实施情况,主动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工程验收可吸收当地媒体、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努力建设“阳光工程”。
项目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公示牌。前期准备阶段,公示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开工日期、预计完工日期、项目资金来源和额度、校舍安全鉴定结论、监督投诉电话以及建设、鉴定、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资质和责任人等情况;施工阶段,公示内容增加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动态进展;竣工验收后,公示验收单位、验收结果和交付使用日期。
加固改造、重建和避险迁移项目竣工时均应当在单体建筑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统一注明“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项目”字样、竣工时间,项目县(市、区)长、教育局局长、项目学校校长姓名,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建筑面积,资金来源及额度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各地应当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做好必要的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党和政府建设安全校舍、保障中小学师生安全的重大举措,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各地要积极宣传和及时推广好做法、好经验,营造“工程”实施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问题,如本办法未做明确规定的,由各级“校安办”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解决。本级“校安办”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要逐级上报。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审计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办法》(教财〔2009〕14号)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9〕75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对“工程”实施各环节工作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监督检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实地调查研究、重证据,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四条 监督检查工作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 监督检查工作建立举报制度。公民对参与“工程”实施的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企事业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控告或检举。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工程”实行省市定期巡查、县(市、区)经常自查的监督检查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监督检查的各项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七条 在省政府领导下,由教育部门牵头,监察、审计、安全监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地震等有关部门共同配合,组成省“工程”监督检查组,不定期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统筹本省专业力量,对资金量大、校舍改造任务重以及灾害易发地区实行重点督查;督促各市、县(市、区)按要求开展“工程”监督检查工作;每半年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辖区内“工程”监督检查机制,明确各部门的具体职责;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订的“工程”日常监督办法;每月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可采取互查、驻点督查、暗访等方式,加大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督促各县(市、区)按要求开展“工程”监督检查工作;每月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求,制订并落实本辖区内“工程”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督促、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每月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工程”项目学校对校舍安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指定专职人员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教育部门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工程”的监督检查工作,协调监察、审计、安全监管等部门,建立高效的“工程”监督体系,对“工程”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对各部门职责落实情况和“工程”组织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规划和年度项目预算(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为各项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学校基本情况和“工程”规划情况。
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地方各级政府、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程”实施中的问题;受理违反行政纪律问题线索;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案件;受理对其违规违纪行为不服监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
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将“工程”作为审计重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由省审计厅负责在审计结束后公布审计结果。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对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整改;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依法组织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措施,防范事故。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工程”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对“工程”年度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依法实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工程”所需建设用地依法使用情况和“工程”项目地质灾害评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水利部门配合对校舍防汛防台风安全性评估工作以及中小学防汛防台风知识普及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地震部门负责对校舍建设场址地震安全评估、中小学校地震灾害预防知识普及和逃生演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部门负责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督指导,依法审核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并进行消防验收,对项目学校周边环境治安隐患以及中小学消防知识普及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九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排查鉴定、规划制订、加固改造等“工程”实施的各个环节以及“工程”质量管理、资金管理、组织管理情况等。
第十条 对排查鉴定的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包括:
(一)排查鉴定资金是否到位。
(二)是否按期组织排查。
(三)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五)是否对辖区内所有中小学现有校舍进行逐栋排查,是否逐栋出具鉴定报告并签字盖章,是否逐栋建立校舍档案。
(六)排查鉴定结果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七)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及其他综合防灾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
第十一条 对“工程”规划制订、年度项目预算(计划)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包括:
(一)“工程”规划是否符合鉴定报告及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的要求,是否与有关专项工程相衔接,是否重点突出。
(二)年度项目预算(计划)是否及时下达。
(三)是否存在未履行报批程序而随意调整“工程”规划和年度项目预算(计划)的情况。
第十二条 对“工程”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包括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立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竣工后运行等各环节。
(一)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程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设设计导则》规定,是否避开洪涝易发区,以及病险库、蓄水池、尾矿坝、储灰库下游危险区域等。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审批是否符合权限、规范、及时。
(三)勘察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勘察文件是否经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四)是否按规定和程序进行招投标,是否存在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情况。
(五)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执业资格,设计是否与鉴定报告有关加固改造建议相衔接,是否执行了相关标准规范,并满足科学、合理、安全、节约的原则,是否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设计变更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六)施工单位和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执业资格,是否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是否严格按照经审查的施工图和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进行施工,是否存在肢解发包、违法分包、转包等现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健全,机构、人员是否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到位,是否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防护措施。
(七)监理单位和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执业资格,现场监理人员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按照监理规定的要求开展工作,监理日志和监理报告是否详尽、真实。
(八)竣工验收程序是否规范,主要结论和意见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建设项目档案是否完整并按规定移交存档,是否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包括:
(一)是否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
(二)是否建立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
(三)是否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现场工程质量自检、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
(四)是否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监理大纲并严格履行监理职责。
(五)是否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是否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
(六)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七)是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目标管理措施;
(八)是否保证安全生产的投入。
(九)是否按规定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十)是否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十一)是否满足文明施工要求,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 对“工程”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包括:
(一)“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二)“工程”专项资金拨付是否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是否按照工程进度拨款。
(三)“工程”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虚列“工程”专项资金支出、白条抵账、虚假会计凭证和大额现金支付等情况。
(四)是否及时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否对“工程”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五)是否按规定落实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
(六)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是否按照程序采购。
(七)结余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与管理。
(八)社会资金来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学校是否存在举债建设的情况。
第十五条 对“工程”组织实施管理的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包括:
(一)是否及时成立“工程”管理机构;是否建立和执行工作制度、管理制度。
(二)项目实施过程是否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三)是否建立健全中小学校舍安全档案;是否按规定标准建立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动态更新。
(四)是否建立健全以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为基础的防汛抗洪责任制,是否有防洪减灾预案和预警系统。
第四章 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六条 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
第十七条 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各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审计部门对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三)由省、市有关部门成立专业人员小组,对辖区内项目进行拉网式巡查;派员到重点项目县(市、区)蹲点,督促、指导、帮助项目县(市、区)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建设目标。
(四)执行日常项目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设置项目公示牌,并通过媒体等多种方式和渠道,向社会公布“工程”的技术标准、实施方案、项目规划、工程进展和实施结果。
(五)设置专线举报电话、公众意见箱和网站留言专栏,保证公众意见反馈渠道畅通,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专项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各级教育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重点督查和综合性检查。
(二)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工程”组织专项检查,每年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工程”实施工作,主动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
(三)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十九条 内部监督检查由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外部监督检查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外部机构进行检查或审计,一些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工程”专项监督检查主要方式:
(一)听取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汇报,进行询问和质疑。
(二)查阅、摘录、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档案、会计资料。
(三)实地查看项目实施情况。
(四)召开相关会议,核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及时形成检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前期工作情况及分析评价。
(二)“工程”专项资金下达、使用及管理情况分析。
(三)建设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
(四)工程质量、安全情况及分析评价。
(五)项目管理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相应整改建议。
第五章 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工程”实施过程中和实施后,如出现以下质量、安全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所涉及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一) 排查鉴定不全面,有存在漏查漏报的。
(二) 排查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存在虚报瞒报的。
(三)校舍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后仍存在安全隐患的。
(四)项目建成后达不到抗震设防及其他综合防灾技术标准的。
(五)“工程”实施中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校舍改造后,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的。
(七)其他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涉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或工程监理等单位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和实施后,如出现以下资金使用、管理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所涉及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依法处理:
(一)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套取中央和省、市级专项资金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影响“工程”实施的。
(二)布局不合理,规划不当,造成项目加固改造后闲置废弃的。
(三)擅自变更项目预算与投资计划,改变项目学校、增减项目和建设规模、改变建设内容和用途、提高建设标准的。
(四)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由各级人民政府和监察、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工程”专项资金或者物资,没收违法所得,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相应项目的“工程”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 对于责令限期整改和通报的项目,检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或通报,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及相关要求。
项目整改单位要按照整改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报检查单位。
检查单位在收到整改情况报告后,组织项目整改复查。对复查合格的项目予以书面确认,对于整改不力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管理制度健全、执行程序规范、实施效果显著的项目单位和地方,予以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在“工程”监督检查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问题,如本实施办法未做明确规定的,由各级教育部门协调监察、审计、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解决。本级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应逐级上报。
第二十七条 各市、县(市、区)应依据本实施办法,制订具体监督检查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审计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导要点
为了保证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指导各地开展中小学校舍排查鉴定和加固改造工作,根据《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教财〔2009〕1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9〕75号),制定本指导要点。
一、对象
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的对象为全省各类中、小学的每个单体建筑物,包括学校的教学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和办公用房。其中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为重点设防类建筑。
二、关于排查鉴定
(一)安全排查
1、校舍场址安全排查
(1)校舍场址安全排查应由当地政府组织教育、国土资源、水利、地震、安全监管、消防、气象等部门专家进行。
(2)位于危险地段的校舍应避险迁建或采取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
(3)校舍场址安全排查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类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
(4)下列地段应确定为危险地段:
①处于滑坡、崩塌、地面沉陷、地裂缝、山洪、泥石流等危险区的场地。
②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部位。
③行洪区、蓄滞洪区、雷电重灾区。
④遭受病险库、蓄水池、尾矿坝或储灰库等威胁,且难以整治和防御的高危害影响区。
⑤与输气输油管道,高压走廊、大型变压器,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相毗邻的场地。
⑥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定的其他危险地段。
(5)下列地段应组织相关专业技术单位进行专项评估,判定是否属于危险地段或禁止建设地段,提出避险迁建或采取消除安全隐患措施的建议。
①存在潜在危险性但尚未查明或不明确的滑坡、崩塌、地面沉陷、地裂缝、地震断裂带、山洪、泥石流以及未查明其危害程度的病险库、蓄水池、尾矿坝或储灰库等场地。
②尚未稳定的地下采空区。
③地质灾害破坏作用影响严重,环境工程地质条件严重恶化,难以整治的场地。
④地下埋藏有待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场地。
⑤洪泛区、易洪易涝区及山洪、台风、暴潮、雷电严重威胁区。
⑥与大型可燃材料堆场相毗邻的场地。
⑦存在其他对建设用地限制使用条件的场地。
2、校舍建筑安全排查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应组织对所属的中小学现有校舍(不含需要避险迁建的校舍)安全状况进行逐栋排查。
(1)学校应指定专人负责校舍安全排查工作,校舍安全排查工作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2)在确定校舍场址安全的基础上,通过查阅档案和实地踏勘等方式对校舍基本情况和建筑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并提出是否需要进行鉴定和专门处置的意见。
(3)校舍安全排查应充分利用现有的评估成果和排查资料,已进行过排查且满足本次排查要求的可不再进行排查,对不满足本次排查要求的,应补充相关资料或重新进行排查。
(4)排查结果应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并提出是否安排鉴定工作的建议。
(5)排查发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舍必须立即停止使用;排查发现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校舍应限制使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应加强日常检查和管理工作,防止造成人员伤亡,并督促校舍建设单位尽快安排鉴定和处置工作。
(二)校舍鉴定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应组织对所属的中小学现有校舍(不含已被鉴定为D级危房的校舍或需要避险迁建的校舍)安全状况进行逐栋鉴定。
2、校舍鉴定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应尽量和优先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校舍鉴定工作。
3、地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及校舍排查时提出优先进行鉴定的建筑,应优先安排鉴定工作。
4、对于7度及以上地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应进行抗震鉴定,出具抗震鉴定报告;其它地区应先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经安全鉴定需要加固的C级危房,还应进一步作抗震鉴定,出具抗震鉴定报告。
5、鉴定单位应向鉴定委托方提出需要进行结构检测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鉴定委托方委托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实体质量检测。当鉴定单位具备相应的检测资质时,尽量优先由鉴定单位进行检测。
6、校舍安全鉴定:校舍安全鉴定应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及相关规范、规定,按下列内容和步骤进行:
(1)初步调查:根据校舍排查档案结合现场考察,制定详细调查计划及检测方案,并提出需由委托方完成的准备工作。没有勘察报告、施工图纸时,应首先进行补勘,并绘制校舍现状图。
(2)详细调查:包括结构基本情况勘查、结构使用条件调查核实、地基基础(包括桩基础)检查、材料性能检测分析、承重结构检查、水情资料分析调查等。
(3)安全性鉴定评级:按构件、子单元和鉴定单元分三个层次进行。每一层次分为A、B、C、D四个安全性等级,具体内容见附表。
(4)适修性评估:按每种构件、每一子单元和鉴定单元分别进行评估,并给出整幢建筑适修性建议。
(5)鉴定报告:报告深度应满足相关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要求。参见附件。
7、校舍抗震鉴定:校舍抗震鉴定应依据《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等相关规范、规定进行,抗震设防标准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
(1)抗震鉴定的设防目标:校舍抗震鉴定的设防目标应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设防目标基本一致,即在后续使用年限内具有相同超越概率保证的前提下实现“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目标。
(2)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的确定:
现有建筑的后续使用年限划分为30年、40年、50年三个档次(即《建筑抗震鉴定标准》中A、B、C类建筑)。
①在70年代及以前建造经鉴定可继续使用的现有建筑,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30年;在80年代建造的现有建筑,宜采用40年或更长,且不得少于30年。
②在90年代(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不宜少于40年,条件许可时应采用50年。
③在2001年以后(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宜采用50年。
(3)校舍建筑在进行抗震鉴定时,应根据其后续使用年限的不同采用相应的鉴定方法。对于要求后续使用年限为50年的C类建筑应按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方法进行抗震鉴定;对于后续使用年限为40年的建筑,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中B类建筑进行鉴定,对于后续使用年限为30年的建筑,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中A类建筑进行鉴定。
(4)抗震鉴定均分为两级,第一级鉴定是以宏观控制与构造鉴定为主进行评价,第二级鉴定是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
对于A类建筑,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要求时,可评定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否则应进行第二级鉴定。A类建筑的第二级鉴定,可采用简化方法,即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计算,如多层砌体房屋面积率计算方法、多层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楼层屈服强度计算方法。也可以按现行规范的方法进行计算,但材料强度的取值、地震作用效应计算、内力调整、抗震验算应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中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要用抗震鉴定的承载力调整系数替代。
B类建筑的两级鉴定分别称为抗震措施鉴定、抗震承载力验算,第一级鉴定即抗震措施鉴定即便满足标准的各项要求,仍应进行第二级鉴定即抗震承载力验算。B类建筑综合抗震能力的评定可参照A类建筑的方法,计入抗震构造的影响。在B类建筑的抗震承载力验算时,当主要抗侧力构件的承载力达到要求95%以上、次要抗侧力构件的承载力达到要求的90%以上时,可认为在承载力验算上满足鉴定要求。
三、关于加固改造
1、加固改造的范围:根据校舍安全鉴定报告或抗震鉴定报告需要加固改造的校舍。
2、加固改造的目标:应使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目标,同时应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地震烈度6度及以上地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经抗震鉴定需加固改造的校舍,加固改造设计应符合《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和《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等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
地震烈度6度以下的非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经房屋安全鉴定需加固的校舍,加固改造设计应符合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
3、校舍加固改造设计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校舍鉴定单位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可优先委托校舍鉴定单位承担。设计文件应注明工程的后续使用年限,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4、校舍加固改造设计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确定是否需要补充或重新进行勘察。
5、校舍加固改造设计时,对耐火等级、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安全疏散、消防设施、消防水源等不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校舍应报当地消防部门审查备案后进行同步改造,并应达到现行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6、校舍加固改造设计应考虑建筑节能。
7、施工单位要根据师生活动范围,搭设防护通道,合理设置警示标志、绕行标志等,提示和引导避让危险,确保在校师生和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四、关于校舍场址地震安全评估
现有校舍场址的地震安全排查、新建校舍的选址应进行场址地震安全评估。
(一)校舍场址地震安全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
1、查明场址及其外延1公里范围内断层的分布情况,并评估其对校舍场址的影响。
2、评估校舍场址可能遭遇砂土液化、软土震陷、滑坡、崩塌、塌陷等地震地质灾害的影响情况。
断层及地震地质灾害的调查与评估,应以收集场址及其外延5公里范围内已有的地震、地质和地球物理资料为主,辅以必要的现场调查和勘探工作。
收集资料,应特别重视收集相关的城市活断层探测、地震小区划、震害预测,以及重大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工作成果。
当校舍场址及其外延1公里范围内存在活动断层时,应给出断层的准确位置、规模和活动性,对隐伏活动断层,还应给出断层上覆土层厚度,并综合评价断层地表错动特征及其对校舍场址可能造成的影响。
如现有资料不足以对断层活动性及其对场址的影响进行评估时,应开展必要的现场调查和勘探。在基岩区的调查,应有足够的典型地质地貌剖面;在第四系覆盖区,宜选用浅层地震勘探、地质钻探等方法进行勘查。
(二)校舍场址地震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收集场址及其附近范围内有关地震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方面的资料,以及由地震引起的砂土液化、软土震陷、滑坡、崩塌、塌陷等方面的资料;
2、结合场址地震动参数和工程勘察结果,评估地震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及其对场址的影响。
(三)校舍场址应避开活动断层通过地带。
避让距离根据断层的活动特征和上覆土层厚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
2、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
3、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等于
校舍场址应避开潜在地震滑坡、崩塌、塌陷地带,并根据灾害影响范围确定避让距离。
校舍场址可能存在砂土液化、软土震陷地震地质灾害时,应采取工程措施。通过采取工程措施仍然不能满足安全要求时,应避开灾害发生地带。
五、关于校舍场址地质灾害安全评估
校舍场址地质灾害排查工作的任务是:查明地质灾害隐患的类型、分布、规模、特征、形成条件、影响因数等;确定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危险性等级和危害程度和防治对象,提出防治措施及建议;明确防治责任,落实责任主体,编制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应急预案,进行地质灾害动态监测工作。
排查工作的技术要求,参照国土资源部《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基本要求》和《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基本要求实施细则(2006年修改稿)》执行。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时,逐点填报排查表,排查表中不得遗漏主要要素。排查工作结束后,统一填写 “全省中小学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汇总表”。
对于排查确定的地质灾害隐患,在隐患未消除前,严禁建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在新校舍的建设中,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制度,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遭受地质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其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避免新校舍再遭受地质灾害的威胁。
六、关于校舍场址水文安全评估
校舍场址所在地防洪标准不得低于20年一遇、内部排水标准不低于7年一遇。校舍场址不得位于山洪灾害易发地区。
对处于不安全区的校舍场址受洪水威胁情况、校址所在高程等情况进行评价和分析,指出存在的主要防洪防涝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与建议。
重建学校校舍场址选择应满足防洪防涝标准的要求,避开洪泛区、山洪灾害严重威胁区等风险区;位于行蓄洪区内、江心洲外滩圩地区等需加固或者重建的校舍要有足够的防洪防涝保安措施,满足《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七、基本工作流程
排查鉴定及加固改造工作可按以下工作流程实施:
八、相关依据
1、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教财〔2009〕14号);
2、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教财〔2009〕14号);
3、安徽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皖政办〔2009〕75号)
4、《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
5、《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
6、《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
7、《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09);
8、《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
9、《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
10、《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06);
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12、《防洪标准》(GB50201—94);
13、《安徽省行蓄洪区移民建房工作方案》(皖政办[2003]70号);
1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394号令
1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发[2004]69号)
16、国土资源部《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基本要求》、《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基本要求实施细则(2006年修改稿)》
17、《关于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鉴定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09〕62号)
18、其它有关的法规、规范、规程、规定。
本要点与《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配套使用,开展排查鉴定和加固改造工作应执行《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的有关规定。
主题词:教育 校舍 安全 通知
抄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
安徽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9年7月24日印发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