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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蚌埠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

[日期:2011-03-02] 来源:  作者: [字体: ]

 

关于印发蚌埠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蚌山幼儿园:

根据全国学前教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政府统一要求,市教育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制定《蚌埠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请遵照执行。

             

                       二○年三月一日

 

 

蚌埠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20112013年)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关系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012号)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全市学前教育发展水平,满足广大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安徽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草案(第二稿)》,结合我市学前教育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发展普惠性幼儿园为方向,以幼儿发展为根本、以服务群众为宗旨,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加快发展我市学前教育事业,有效解决学前儿童“入园难”问题,努力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学前教育需求。

二、基本现状

蚌埠市辖三个县、四个行政区及两个功能区,总面积 5952平方公里,人口362万。目前,全市共有幼儿园133所,其中公办幼儿园43所,在园(班)幼儿数46545人,学前一年毛入园率为52%,学前三年毛入园率为46%;幼儿园教师数1844人,其中专任教师1211人,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555人。

我市学前教育的现状是:学前教育资源短缺,经费投入不足,公办幼儿园数量少,民办幼儿园规模小,专业幼儿教师匮乏。

三、行动目标

(一)总体目标:2013年,全市初步建立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保障有力、管理有序、质量优良的普惠性学前教育体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突出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公办幼儿园资源进一步扩大,民办幼儿园发展规范有序,农村幼儿园办园条件明显改善,保教质量显著提高,师资队伍日趋优化。

2013年,学前一年幼儿入园率达82 %,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60%。城乡幼儿园数量明显增加,公办园数量有较大增长。三年计划新建、改建、扩建公办幼儿园200所。大力发展民办幼儿园和城乡普惠制混合型幼儿园。新增教师3425人。

(二)具体目标:

2011年,学前一年幼儿入园率达63%,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52%。新建、改建、扩建公办幼儿园50所。新增教师数926人。

2012年,学前一年幼儿入园率达72%,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55%。新建、改建、扩建公办幼儿园80所。新增教师数1288人。

2013年,学前一年幼儿入园率达到82 %,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60%。新建、改建、扩建公办幼儿园70所。新增教师1211人。

四、主要措施

(一)加快建设步伐,全面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1.抓住机遇,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各级政府要结合区域内实际情况迅速制定学前教育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方案。县级政府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城镇和新农村建设规划,依照 “广覆盖、保基本”的原则,根据适龄儿童入园需求,新建一批公办幼儿园、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闲置教育资源,改建一批公办幼儿园,确保学前教育资源使用的有效性和公益性。

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园建设政策。新建城镇住宅小区要配套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否则不予审批。幼儿园建设用地由当地政府按国家规定的教育用地予以保障,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由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或由政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将幼儿园纳入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今后三年新建、改建、扩建一批乡镇公办中心园,逐步改善农村幼儿园基本条件和保教水平,逐步完善县、乡、村学前教育网络。依托各级示范性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加大城乡帮扶结对力度,通过学前教育流动站等灵活多样的服务形式,使乡村学前教育得到较快发展。

2.拓宽渠道,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符合办园标准的民办幼儿园,对办园规范、质量合格、收费合理的民办幼儿园给予奖励;积极发展普惠制混合型民办园。通过经费、土地、师资等相关政策的支持,扶持、引导一部分民办幼儿园举办成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稳定的普惠制混合型民办园。

保障民办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在审批登记、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分类定级、表彰奖励等方面,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3.创建示范,逐步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重视并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申报省、市一类幼儿园,建立以省、市一类幼儿园为龙头的学前教育管理和业务指导网络,鼓励优质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充分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二)完善投入机制,增强学前教育经费保障能力

1.市、县(区)两级政府实行学前教育经费预算单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设置学前教育专项经费。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要做到逐年增长,到2013年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公办园实行全额拨款,保障公办园教师工资和正常运转。教育费附加和其他地方教育附加中用于学前教育的比例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设立学前教育专项培训经费,用于幼儿教师培训、教育科研、评估、表彰、扶持贫困地区学前教育等。加强学前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2.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3.以奖励促发展,调动县(区)政府办园的积极性、主动性。市政府设立市学前教育专项奖励资金,积极鼓励幼儿园通过创建省市一类幼儿园,提升办园水平与质量。每创建一所市级一类幼儿园并通过验收,奖励县(区)政府5万元;每创建一所省级一类园并通过验收,奖励县(区)政府10万元。

4.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和捐资助园。充分调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多渠道筹资,发展学前教育。  

(三)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学前教育师资水平

1.完善幼儿园教师补充机制。指导各级各类幼儿园配足、配齐教师,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增加在编公办教师数量。新进编教师、聘用教师须具备幼儿教师资格。到2013年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核定的学前教育教职工编制标准,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逐步配齐配足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教职工,建立正常的幼教师资补充机制,满足学前教育正常教育教学的需求。

2.逐步制订和完善学前教育师资队伍的培养和培训规划。不断提高教师的学历层次,将学前教育师资的培训纳入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继续重视园(所)长的岗位培训和骨干教师的培养工作,建设一支政治业务素质优秀、年龄结构合理的骨干教师队伍。市教育局和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制订和完善幼师队伍的培训规划,依托蚌埠学院、市、县中小学教师进修学校等,对园长和幼儿教师进行培训。面向全市各类幼儿园,三年分期分批遴选150名园长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颁发合格证书,有效提高园(所)长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加强对幼儿园骨干教师和农村幼儿教师的培训,遴选600名骨干幼儿教师和500名农村幼儿教师进行专业培训,五年内轮训完幼儿园园长和幼儿教师。以省市一类幼儿园为龙头,实施园本培训,逐步提高我市幼儿教师整体素质和保教能力。

建立幼儿教师补充的长效机制,加强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的建设,争取省教育厅支持,在我市大中专院校增设幼教师范专业,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充实后备力量。

(四)加强常规管理,确保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1.规范办园行为。严格执行国家、省级有关部门颁布的幼儿园收费标准,规范收费管理,实施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区域内小学现行举办的附属幼儿园、学前班,按照 “园舍、人事、财务、管理”四独立原则,尽快明确办园主体。不得与小学招生挂钩,防止幼儿园“小学化”倾向。

2.坚持分类治理,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明确县(区)教育主管部门作为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资格,并定期复核审验。县(区)政府要遵循“规范一批、整合一批、取缔一批”的整体工作思路,对目前存在的无证民办幼儿园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指导,督查整改。整改期间,要保证幼儿正常接受学前教育。经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及时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基本保育教育要求的,当地政府要一律予以取缔,妥善分流和安置在园幼儿。

3.强化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配备保安人员,强化幼儿园园舍、活动场所、设施设备、饮食卫生、传染病防治等日常安全工作的管理和检查,严防事故发生。

4.坚持科学保教。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备学前教育管理人员和教科研人员,加强对学前教育教学的指导。严格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严禁组织编写、征订和使用幼儿教材,加强对幼儿园玩教具、幼儿图书的配备与指导。

(五)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政策落实取得实效。

1.明确政府职责。坚持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把学前教育的发展纳入城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服务体系。

2.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政府要建立由政府牵头,发改、教育、民政、财政、人社、住建、规划、编制、物价、安监、卫生、审计、公安、消防、妇联等部门密切配合的推进学前教育发展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指导、服务和管理。

3.加大督导力度,确保任务落实。依据本计划目标要求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省颁学前教育督导标准,对县区的实施进程和阶段目标进行督导,对涉及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教育资源配置、教育质量提高、教育经费投入等事项,开展专项督导,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以保证本计划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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